以屋頂漏水為由拒付物業費合理么?
文章出處:本站 人氣:6486 發表時間:2019-07-16 16:59:44
小黃買了套二手房后長期沒有入住。3年來,他直以屋頂天溝漏水為由拒付物業費。目前,福州倉山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,判定小黃付款。
2003年,金山某小區建成后,某物業公司入駐小區。2005年,業主林某將其名下商品房賣給小黃,但小黃購房后直沒入住。
2006年開始,物業公司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,向業主收取物業費。小黃以所購房屋天溝漏水為由拒交費,拖就是三四年。
物業公司協商不成終將小黃告上法庭。今年4月,倉山法院受理此案。在公告通知后,小黃也不答辯和應訴。
今年8月,法院開庭審理時,某物業公司辯稱,小黃以房屋天溝滲水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,但實際上該公司曾多次聯系業主和開發商協商修繕之事,但小黃購房后長期入住,對修繕之事也不積配合,根本無法進行修繕。
物業公司認為,天溝滲水是房屋工程質量問題,而物業公司的職責是幫助協調業主與開發商的關系,并不承擔工程質量責任。業主以房屋質量問題拖欠物業費,沒有道理。
由于小黃未到庭參加訴訟,也沒有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,法院視其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、內容真實,能夠證明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事實。小黃作為小區業主,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。法院遂判決小黃支付拖欠物業費3000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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